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8號
- 原告
- 盧榆秦
- 原告
- 盧巽綠
- 被告
- 加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昆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萬5011元(455萬9069元+345萬5942=801萬5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3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同時,提出被告公司之設立、異動、股東資料;及原告二人持有
該公司股份數之證明(從民國100年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