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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清算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金鼎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鼎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得查報相對人金鼎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資產清冊及負債情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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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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