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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趙啓成、黃郁純、彭棏隆

  • 原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提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和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啓成 被 告 提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郁純 被 告 和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棏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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