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5號
- 原告
- 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萬興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豪律師
- 被告
- 長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平
- 被告
- 永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立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9725元(29萬2400元+59萬7325元=88萬9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