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9號
- 原告
- 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進
- 被告
- 東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313萬8000元(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5日具狀減縮聲明,其第一項至第三項共計為165萬元、第四項為144萬元、第五項為4萬8000元;說明詳參本院114年4月22日之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2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