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陳秀琴
- 原告洪全成
- 被告晶皇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洪全成 被 告 晶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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