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 原告
- 洪全成
- 被告
- 晶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