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陳秀琴
- 原告洪全成
- 被告晶皇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洪全成 被 告 晶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支付價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原告(聲請人)應於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駁回其聲請(同時,原告應繳裁判費): 一、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裁判費新台幣6萬2340元之事證(勿 庸繳納綜所稅,不等同是無資力)。 二、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3.1.1迄今之銀行等金融帳號及影印出 入明細資;及陳報於股市、債券及基金(國內外)、壽險等全部資。 三、113.1.1迄今日常如何維生?工作?與何人同住?住所是何人 所有? 四、113.8.25既能以2600萬元出售系爭土地,簽約(第一期)款得26萬元、備證款(第二期款)得260萬元,會無資力支付 裁判費? 五、書狀(起訴狀等)是由律師代撰?何家事務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王宣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