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盧振宇、李欣恬
- 原告錦鵬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承希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錦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宇 被 告 承希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萬4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萬40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本法院具管轄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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