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2號
- 原告
- 力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濟安
- 被告
- 富隆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廢棄物處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79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6萬6704元 1 利息 66萬6704元 113年11月1日 114年3月3日 (123/365) 5% 1萬1233.51元 小計 1萬1233.51元 合計 67萬7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