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劉峻愷、鄭學良
- 原告弘揚汽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榮程汽車材料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弘揚汽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峻愷 被 告 榮程汽車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鄭學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7468 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19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