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6號
- 原 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民律師
- 被 告
- 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萬2228元【計算式:(依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877.86㎡ ×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8874元/㎡)+(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1萬20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780萬2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877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萬1008元 1 利息 1萬1008元 112年5月1日 114年4月23日 (1+358/365) 5% 1090.24元 小計 1090.24元 合計 1萬20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