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3號
- 原告
- 宏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建基
- 被告
- 蔡文樂
蔡文禮
蔡文興
蔡美芳
蔡尚廷
蔡昀樺
蔡昊辰
蔡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開路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萬4351元,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為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0元,扣除前已繳納3320元,尚應補繳1萬8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