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 原告
- 和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棏隆
- 訴訟代理人
- 白裕棋律師
- 被告
-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啓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9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如有,併請提供現況完工彩色照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9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如有,併請提供現況完工彩色照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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