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彭棏隆、趙啓成
- 原告和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和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棏隆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啓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萬9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79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如有,併請提供現況完工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