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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3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黃雅晴
原告
賴建均
原告
黃耿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告
賴永森
被告
賴永源
被告
賴健治
被告
賴健朗
被告
賴健銘
被告
賴正雄
被告
賴炎輝
被告
李榕桂
被告
賴瑞慶
被告
賴瑞勲
被告
賴瑞誠
被告
賴鳳怡
被告
賴逸帆
被告
賴信美
被告
蘇鴻儒
被告
蘇柏霖
被告
蘇瑞美
被告
孫見財
被告
胡世承
被告
賴吉亮
被告
鄭秀霞
被告
洪岳輝
被告
賴錘林
被告
堡邑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蕭翔尹
被告
岳宜蓉

賴尚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68萬7750元(詳如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2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21273元-自繳6830元)1萬4443元,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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