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黃綢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軒律師
- 被告
- 豐柏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詠新
- 被告
- 裕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辰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及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現場(不同處)彩色照片並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