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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曹勝雄
原告
曹明義
原告
鐘性雄
原告
鐘性坤
原告
鐘志德
原告
鐘靜慧
原告
魏劉錠
原告
鄭陳束連
原告
劉鋑穎
原告
曾碧蘭
原告
黃昭文
原告
廖素秋
原告
張馨方
原告
張芷璇
原告
陳家榮
被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被告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萬3530元(225萬5957元+80萬2548元+105萬8204元+133萬7246元+35萬5533元+34萬8052元+29萬1243元+191萬3969元+21萬5639元+23萬1849元+23萬3290元=904萬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8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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