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6號
- 原告
- 曹勝雄
- 原告
- 曹明義
- 原告
- 鐘性雄
- 原告
- 鐘性坤
- 原告
- 鐘志德
- 原告
- 鐘靜慧
- 原告
- 魏劉錠
- 原告
- 鄭陳束連
- 原告
- 劉鋑穎
- 原告
- 曾碧蘭
- 原告
- 黃昭文
- 原告
- 廖素秋
- 原告
- 張馨方
- 原告
- 張芷璇
- 原告
- 陳家榮
- 被告
-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琪
- 被告
-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 被告
-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超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萬3530元(225萬5957元+80萬2548元+105萬8204元+133萬7246元+35萬5533元+34萬8052元+29萬1243元+191萬3969元+21萬5639元+23萬1849元+23萬3290元=904萬3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8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