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林聖杰
- 原告臺灣金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臺灣金源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吉優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聲明第1項所指「改善彰化縣○○ 鎮○○段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所示120坪土地之土壤至檢測合 格通過」,所需費用至少需要多少元(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單)? 【註:本院將依上揭查報價額,再加計聲明第2項新臺幣114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 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永吉優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股東及董事名冊(含 異動登記)。 三、提出清算人蘇桂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告徐明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最新之彰化縣○○鎮○○段000地號、14-4建號土地及其建 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地籍圖謄本影本。現場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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