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高烽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志偉
- 被告
- 樺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良正
- 被告
- 富良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和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18萬2107元(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萬65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