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8號
- 原告
- 宇信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淑慧
- 原告
- 陳灯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告
- 蕭秀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萬5400元(66萬5400+330萬元=396萬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949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