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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2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陳錫宗
原告
陳錫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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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鄒伊忠
被告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坐落在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註:本院將依上揭查報價額,加計聲明第1項「4100元(房屋構造別為木石磚造,見114年度房屋課稅現值)」、聲明第2項「5萬7000元」、聲明第4項「27萬93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聲明第5項「60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聲明第6項「1萬5323元(2萬5000元/月÷31日×自114年5月1日起至114年5月19日止計19日≒1萬5323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本件系爭房屋(即起訴狀聲明第一項、第三項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

㈡提出彰化縣彰化市三民段333、334、335-1、337、338、339、341、342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㈢查報「坐落在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房屋」之門牌號碼為何?並提出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若無門牌號碼亦需陳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7萬5000元 1 利息 2萬5000元 113年10月2日 114年5月19日 (230/365) 5% 787.67元  2 利息 2萬5000元 113年11月2日 114年5月19日 (199/365) 5% 681.51元  3 利息 2萬5000元 113年12月2日 114年5月19日 (169/365) 5% 578.77元  4 利息 2萬5000元 114年1月2日 114年5月19日 (138/365) 5% 472.6元  5 利息 2萬5000元 114年2月2日 114年5月19日 (107/365) 5% 366.44元  6 利息 2萬5000元 114年3月2日 114年5月19日 (79/365) 5% 270.55元  7 利息 8333元 114年4月2日 114年5月19日 (48/365) 5% 54.79元  8 利息 11萬6667元 114年4月12日 114年5月19日 (38/365) 5% 607.31元  9 利息 10萬元 114年4月12日 114年5月19日 (38/365) 5% 520.55元  小計       4340.19元 合計        27萬9340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5757元 1 利息 66元 113年6月3日 114年5月19日 (351/365) 5% 3.17元  2 利息 143元 113年6月3日 114年5月19日 (351/365) 5% 6.88元  3 利息 5548元 113年6月3日 114年5月19日 (351/365) 5% 266.76元  小計       276.81元 合計        60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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