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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彰化縣福興鄉(座標:E120.2795、N20.0474)海域土地上之地上物(海氣象觀測塔)拆除,並將該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請原告陳報據此可獲得利益為多少(需檢附證據資料)?若不能或難以陳報可獲得利益為多少,則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價額165萬元定之。【註:本件起訴日期為民國(下同)114年1月3日,適用新法之程序,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課徵本件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在上揭位置設立「海氣象觀測塔」之現況彩色照片。(如有施工前、完工後等照片均並請提出到院)

三、查報「海氣象觀測塔」距離臺灣本島海岸線之距離約為多少公里?如將來有到場勘查之必要,交通工具(港口)及路線為何?是否須經何權責機關事前許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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