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施志遠律師
- 被告
- 福海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鑫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新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4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5元(新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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