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71號
- 原告
-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東益
- 被告
- 台研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期清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45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9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