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3號
- 原告
- 黃春菊
- 被告
- 許美珍
黃瑞欣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許美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瑞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更正民事「起訴」狀(誤載為民事「聲請」狀)、「原告」黃春菊(誤載為「聲請人」黃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