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吳宏哲
- 被告李金藏、周張呅、李錫恭、李岩憲、李啟睿、李郁葶、胡銀霞、周大為、曾盧秀霞、曾永杰、周維新、詹益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告 吳宏哲 被 告 李金藏 周張呅 李錫恭 李岩憲 李啟睿 李郁葶 胡銀霞 周大為 曾盧秀霞 曾永杰 周維新 詹益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4,558元【計 算式:501地號面積42.1㎡×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48/1277+502地號面積796㎡×114年度土地公告 現值9,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8/1277+503地號面積24.6㎡×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8/1277+50 3-1地號面積392.57㎡×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115元/㎡×原告 權利範圍148/1277≒1,364,558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 ,529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同段502地號、同段503地號 及同段503-1地號、506地號、475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更正被告「周張『呅』」(誤載為被告「周張『文』」)。並請 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如有修改必要,則請一併修正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請就抵押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田尾鄉農會為具狀訴訟告知。 六、以另紙地籍圖影本標示現況土地上各共有人分別占用位置(房屋或地上物等),及對應之現況彩色照片(土地上確定有房屋,並應拍攝到清楚的門牌號碼)。出入道路名稱及現況,亦請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 另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號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7筆建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宣雄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