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洪銘遠、蔡淑真、謝孟謙、蕭仲廷
- 原告大信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旭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福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 告 大信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遠 原 告 旭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姿勻律師 被 告 福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謙 被 告 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仲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4萬4968元(2464萬809元+18 80萬4159元=4344萬4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