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3號
- 原告
- 徐依琳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李燦庭
陳淑櫻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帳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安達居家防護設計工程企業社之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會計帳本、營業收入流水帳、收支帳冊(包括日記帳、分類帳)、所有銀行存摺往來明細、製作前揭帳冊所依據全部收支憑證及傳票,交予原告以查閱及影印,不得為妨害行為。」,核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