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陳遵行、黃瑞昇
- 原告向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昌暉五金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向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遵行 被 告 昌暉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昇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萬682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萬2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含證據資料)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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