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白植琨、黃浚閎
- 原告博展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維瓦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博展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被 告 維瓦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萬25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81萬1221元 1 利息 971萬4992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7月8日 (167/365) 5% 22萬2247.08元 2 利息 109萬6229元 114年3月4日 114年7月8日 (127/365) 5% 1萬9071.38元 小計 24萬1318.46元 合計 1105萬2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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