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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博展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被告
維瓦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5萬25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81萬1221元 1 利息 971萬4992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7月8日 (167/365) 5% 22萬2247.08元  2 利息 109萬6229元 114年3月4日 114年7月8日 (127/365) 5% 1萬9071.38元  小計       24萬1318.46元 合計        1105萬2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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