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2號
- 原告
- 柚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舜
- 訴訟代理人
- 戴連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敬婷律師
- 被告
- 林忻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4360元(原告起訴固分列三項不同聲明,惟目的無非係在主張自己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實際所有權人,其只是出名人,無需替被告還貸款,故僅課徵第三項即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