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0號
- 聲請人
- 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東元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680號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東元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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