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李文進
- 原告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進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東元實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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