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楊進曜
- 被告楊周啟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楊進曜 被 告 楊周啟秀(即立騰空間設計工作室)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更正被告為「楊周啟秀即立騰空間設計工作室」並查其合夥?或獨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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