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永彬律師
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曾盛一
被告
宬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6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2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