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1號
- 原告
-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田永彬律師
- 被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曾盛一
- 被告
- 宬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嘉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萬6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2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