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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宗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被告
榮程汽車材料行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鄭學良
被告
鄭楚燊
被告
材宇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
法定代理人
李彩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538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4400元(450萬4400元+60萬元=510萬4400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287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萬7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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