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王鏡明
- 當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村吉即慶昌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被 告 陳村吉即慶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4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21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影本 。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 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宣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