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 原告
- 誠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奕華
- 訴訟代理人
- 藍明浩律師
- 被告
- 王長發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秋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土地、建物、違約金及依約定應負擔律師費)核定共為新臺幣2576萬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7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土地、建物、違約金及依約定應負擔律師費)核定共為新臺幣2576萬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72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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