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 原告
- 劉宇宏
- 被告
- 施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房屋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請原告就起訴聲明第二項先行預納新臺幣(下同)7萬1700元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狀稱「...被告又無故欲提前終止與本人自民國109年1月1日締結之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造成原告...另尋租賃處。」,是請具狀說明:
㈠被告是否已終止系爭租約?若是,何時終止?已終止的系爭租約,還可以請求解除系爭租約?
㈡原告請求解除系爭租約之請求權基礎為何?依照民法、系爭租約何條規定?或是...?
㈢「解除」系爭租約,將使契約發生自始無效之法律效果,雙方須回復至訂約前的狀態(回復原狀),若是如此,原告在該段期間還有占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號房屋1樓之合法權源?得以請求聲明第二項之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