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0號
- 原告
- 傑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慧
- 被告
- 苙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生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686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2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5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9萬1293元 1 利息 89萬1293元 114年5月17日 114年7月28日 (73/365) 5% 8912.93元 小計 8912.93元 合計 90萬2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