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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1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順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文福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告
台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7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07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62萬5400元 1 利息 70萬5600元 113年7月16日 114年9月8日 (1+55/365) 5% 4萬596.16元  2 利息 88萬2000元 113年12月6日 114年9月8日 (277/365) 5% 3萬3467.67元  3 利息 3萬7800元 114年1月6日 114年9月8日 (246/365) 5% 1273.81元  小計       7萬5337.64元 合計        170萬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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