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1號
- 原告
- 順靖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文福
- 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告
- 台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7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07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62萬5400元 1 利息 70萬5600元 113年7月16日 114年9月8日 (1+55/365) 5% 4萬596.16元 2 利息 88萬2000元 113年12月6日 114年9月8日 (277/365) 5% 3萬3467.67元 3 利息 3萬7800元 114年1月6日 114年9月8日 (246/365) 5% 1273.81元 小計 7萬5337.64元 合計 170萬7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