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 原 告
- 亮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朗
- 被 告
- 淯揚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晉毓
- 被 告
- 成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銀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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