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 原告
- 胡錦雲 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
- 原告
- 陳宣惠
- 原告
- 楊麗琴
- 原告
- 林春輝
- 被告
- 謝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5200元(25萬8800元/人×4人=103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5200元(25萬8800元/人×4人=103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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