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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胡錦雲 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
原告
陳宣惠
原告
楊麗琴
原告
林春輝
被告
謝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萬5200元(25萬8800元/人×4人=103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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