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4號
- 原告
- 魏士程
- 原告
-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魏士程
- 被告
- 海鑫造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複丈成果圖(複丈日期107年9月21日)編號A部分及編號B部分面積共計8309平方公尺,總面積×1937元/㎡=1609萬4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2180元;原告應如期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系爭262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詳細彩色照片(並略加以說明。前案判決後,迄今有無異動?照片不宜以Google街景圖代替)。並查報使用現況(何人使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