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魏士程、李子芊
- 原告魏士程、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海鑫造船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魏士程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魏士程 被 告 海鑫造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複丈成果圖(複丈日期107年9月21日)編號A部分及編號B部分面積共計8309平方公尺,總面積×1937元/㎡=1609萬453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2180元;原告應如期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鎮○○○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系爭262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詳細彩色照片(並略加以說明。前案判決後,迄今有無異動?照片不宜以Google街景圖代替)。並查報使用現況(何人使用、用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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