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9號
- 原告
- 張仰鈞
- 原告
- 張揚得
- 原告
- 何錦珠
- 原告
- 楊茗棋
- 原告
- 林美燕
- 被告
- 富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素蓁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就訴訟費用部分,依原告張仰鈞、張揚得、何錦珠、楊茗棋、林美燕各自請求金額分別核定,是原告應分別補繳如附表「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2日內分別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有無火災前的房屋外觀及內部照片?查報並說明其內部構造、置放物品及該處電線路分佈(宜以區域平面配置圖為底輔以圖示、說明之)?建物之複丈成果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元) 1 張仰鈞 722萬3300元 8萬6091元 2 張揚得 719萬5500元 8萬5740元 3 何錦珠 148萬9500元 1萬8933元 4 楊茗棋 266萬5206元 3萬2739元 5 林美燕 612萬2725元 7萬32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