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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被告
張仲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6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2萬1300元 1 利息 32萬1300元 114年3月31日 114年8月19日 (142/365) 5% 6249.95元  小計       6249.95元 41萬4990元 1 利息 41萬4990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8月19日 (112/365) 5% 6366.97元  小計       6366.97元 29萬480元 1 利息 29萬480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8月19日 (81/365) 5% 3223.13元  小計       3223.13元 合計        104萬2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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