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9號
- 原告
-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武樾
- 被告
- 張仲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6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2萬1300元 1 利息 32萬1300元 114年3月31日 114年8月19日 (142/365) 5% 6249.95元 小計 6249.95元 41萬4990元 1 利息 41萬4990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8月19日 (112/365) 5% 6366.97元 小計 6366.97元 29萬480元 1 利息 29萬480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8月19日 (81/365) 5% 3223.13元 小計 3223.13元 合計 104萬26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