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李瑞隆
- 原告陳家祥
- 被告一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陳家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明智律師 楊壽慧律師 林奇賢律師 被 告 一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隆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6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原告交付385萬元」及「自第三人即元順興營造有限 公司受償170萬元」之交易明細表(需以螢光筆標示;如有 數筆,宜以附表呈現,內容需包含時間、金額、自何帳戶轉/匯入何帳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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