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17號
- 原告
- 王湘綾
- 被告
- 陳建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合通金屬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印章及民國114年11月至12月之統一發票2本返還予原告。」,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合通金屬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之最新公司設立、異動登記資料及股東、董事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