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 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被告
-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8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40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78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2萬5102元 1 利息 1萬6821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15.99% 265.28元 2 利息 10萬8440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3.99% 426.75元 3 利息 48萬5123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9月24日 (36/365) 5.03% 2406.74元 4 違約金 第一期300元、第二期400元、第三期500元 1200元 小計 4298.77元 合計 62萬94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