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1號
- 原告
- 鄭淑靈
- 被告
- 楊志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22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4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59萬元 1 利息 159萬元 113年12月21日 114年10月2日 (286/365) 5% 6萬2293.15元 小計 6萬2293.15元 合計 165萬22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