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許瑞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許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虹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 。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依上開說明,是請查報原告土地(即921、920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917地號),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 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 【註:依現實務作法,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起之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 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四、就原告主張通行路線,請自系爭920→917地號土地之方向銜接至現行道路(需查報現行道路名稱),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如通行路線上有地上物等,亦應一併查明為何人所有或使用。 五、原告共有人二筆土地現作何使用?其他共有人未列為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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