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00號
- 原告
- 聖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羚
- 被告
- 政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裕林
- 第三人
- 即債務人
- 文鼎先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針對本院114年司執乙字第376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動產未陳報品項、型號及價格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以114年補字第484號裁定命其應於十二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14年9月17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未補正,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連同聲明第二項請求30萬元)並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